整理了一下,勞委會是採以下的看

對於雇雙方都關心的工資給付問題,委會表示,工因天災致未出勤,與有關「放假」的目的及概念不同,亦難歸責於雇主,然雇主本應照扶工,宜不扣發工資。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勉力出勤者,除照給當日工資外,宜加給工工資,並提供交通工具、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。 

因為中未規定(就算是新修也未針對此點規定),所以委會另訂了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來處理,如果雇主因為工未上班強迫以事假記錄、扣發全勤獎金等,則屬違反,未全額給薪,將處以六千到六萬元罰鍰。但雇主若僅扣除當日工資,只要雇主未違反資簽訂的工作契約或團體協商等,則雖然本要點建議給薪、仍屬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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